(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龙宇燃油有限公司,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716号原告江阴龙宇燃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刘策。委托代理人刘涛,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在本院审理原告江阴龙宇燃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以其获知被告拟申请破产重组,为避免诉讼增加额外损失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且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龙宇燃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孙英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赐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