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法向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衡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南法向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衡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某,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了原告衡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5月2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衡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湖南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银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军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