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荔法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汉超与被执行人申春华、桂林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汉超,申春华,桂林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荔法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黄汉超,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荔浦县。被执行人申春华,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被执行人桂林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桂大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桂市民二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4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申春华、桂林顺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按照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结案,不再追究被执行人的偿还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桂市民二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东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鹏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