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执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谷国增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谷国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字第1736号罪犯谷国增,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国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谷国增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2011)二中刑终字第31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4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谷国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谷国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得监狱级积极分子奖励两次,全监狱表扬一次,先进个人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谷国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谷国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文艳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