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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武某某,男。关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薛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