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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鼎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肇庆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广州金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朱志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广州金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朱志雄,辛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鼎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广州金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朱志雄,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辛少敏,男,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金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朱志雄、辛少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鼎法莲民初字第6号、(2013)肇中法民二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金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朱志雄、辛少敏应支付损赔偿款31738.7元给申请执行人广州金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朱志雄、辛少敏并承担本案相关费。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朱志雄已经将赔偿款31738.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州金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了本案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已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志雄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鼎法执字第1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坚审判员 张绍煌审判员刘志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俞   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