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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渭民初字第02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苏州若密服饰有限公司与班一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若密服饰有限公司,班一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渭民初字第0256号原告苏州若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齐门外渭塘镇河南街。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爱琴,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班一连。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若密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班一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若密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若密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若密服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元,由原告苏州若密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丽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晓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