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汉诉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振象帆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利庆达帆布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振象帆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利庆达帆布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汉诉保字第20号申请人天津市振象帆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利庆达帆布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达。申请人天津市振象帆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利庆达帆布制造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申请人欲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为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42000元的帆布,申请人对上述申请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利庆达帆布制造有限公司价值42000元帆布44卷(其中,规格为10支4×4×155的帆布22卷;规格为10支3×2×97的帆布22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毕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