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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国津九智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国津九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国津九智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国津九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国京煤炭有限公司,天津津顺医药有限公司,天津兆赓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赵赓,张瑶纾,天津创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国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九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一中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场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周海良,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国津九智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4号楼701-D。法定代表人赵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国津九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4号楼701室。法定代表人赵丹阳,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国京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通唐公路北侧(产业园区3号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宝庆,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津顺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绿色产业基地E座一层。法定代表人赵赓,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兆赓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通唐公路粮食中转库东侧路北。法定代表人孙琦,总经理。被执行人赵赓,天津津顺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瑶纾,无职业。被执行人天津创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19-1,2-101-B。法定代表人卢毅,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国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106号3021室。法定代表人赵赓,董事长。被执行人国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七路23号A117室。法定代表人赵赓,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九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4号楼701-A。法定代表人赵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国津九智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国津九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国京煤炭有限公司、天津津顺医药有限公司、天津兆赓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赵赓、张瑶纾、天津创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国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九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2013)一中民三初字第13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证实各被执行人目前均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一中执字第28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丹审 判 员  张杰代理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