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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魏秀容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秀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54号原告魏秀容,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现住美国。委托代理人陈钦、陈本鹤,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住所地:长乐市。负责人施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华清,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秀容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秀容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秀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魏秀容负担。审 判 长  郑家峰审 判 员  陈景琛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