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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燕勤工助学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燕勤工助学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40号原告深圳市海燕勤工助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农兴路埔尾新村******号。法定代表人盛曾文。委托代理人盛曾和,男,汉族。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号全球通大厦。负责人张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志强,广东通法正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海燕勤工助学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德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盛曾和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杜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原告购买被告的号码为1471637****的卡用于上网,原告已一次性缴纳了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的服务费。原告使用该卡上网,但网速极其缓慢,2014年2月16日,被告停止了服务,但该卡还有三个月的使用期限。2014年2月18日、2月23日,原告致电10086咨询,但客服人员称不知为何停止服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登报向原告道歉;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00元;三、被告赔偿人工损失3000元;四、被告退回已收的3、4、5月的服务费180元;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一、原告持有的佛山动力100行业卡(号码为1471637****),开户人为佛山市米兰欧典家具有限公司,并非原告。佛山市米兰欧典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典家具公司”)于2013年3月31日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公司顺德分公司九江丰华营业厅(以下简称“中国移动丰华营业厅”)订购了动力100行业卡(号码1471637****),开户同时办理了“T网省内50元数据流量套餐”,欧典家具公司承诺每月最低消费50元一年(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可预存300元0元购大唐电信-MiFi820送300元话费,预存话费在办理下月一次性返还,赠送话费自办理下月开始分12个月平均返还。“T网省内50元数据流量套餐”月租50元,套餐包含省内6G的T网流量,超出套餐部分按照1元/MB计算,500元封顶。根据欧典公司确认的《业务受理单》所附《佛山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3点约定,被告与欧典公司协商一致,可将该卡过户给第三人。但自欧典家具公司开卡以来,其从未与丰华营业厅或被告就该卡转让给原告的事宜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该卡的开户人和使用权人仍为欧典家具公司,而非原告。此外由于该卡开户时必须由欧典家具公司设置服务密码,但原告没有该卡的服务密码,是否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该卡的使用权,原告是否适格的诉讼主体存疑,恳请贵院考虑查清案件需要追加欧典公司及有关广州的销售代理商作为第三人进行调查。二、被告依约提供了相应的数据流量服务,由于14716376742号码于2014年2月17日用完套餐内流量6G,并因卡内余额不足而被欠费停机,故该卡停止使用的责任不在被告,而是原告超过套餐流量使用并未能及时充值所致。14716376742号码为“预付50现金”缴费方式,该号码2014年2月1日可用余额为预存返还25元、优惠赠送25元,共50元。2014年2月1日至17日产生超流量费52元,2月17日21时33分因该号码可用余额不足够5元,系统对该号码进行半停,2014年2月17日22时02分因该号码可用余额为0进入欠费全停状态。根据《业务受理单》所附《佛山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第三条第3点、第4点约定,使用方欠费的,被告有权暂停提供服务,欠费期间当月和复机当月的套餐费照常计收。因此,14716376742号码因使用超过月套餐流量且账户内话费余额不足,被告有权暂停该卡的使用,直至该卡缴清欠费后方可继续使用。三、被告在14716376742号码欠费停机时已下发告知短信,履行了告知义务。14716376742号码截止2014年2月17日使用当月套餐外流量约52M,产生超套餐流量费52元。答辩人于2014年2月17日19时12分下发短信告知该号码需缴纳话费40元,有效余额低于5元时将限制呼叫,并告知充值的渠道。被告于2014年2月17日21时31分再次下发短信告知该号码需缴纳话费50元,有效余额为0元时将暂停服务,并告知充值的渠道。前述短信下发后,14716376742号码所使用的MIFI终端可以接收,并在成功接收到短信时MIFI终端会有信封亮灯显示,使用人可在电脑或手机等设备中登陆管理网站查看短信内容,也可通过拨打10086人工服务台或营业厅等渠道查询。四、原告通过第三方号码拨打10086查询14716376742号码停机事宜,因其不能提供服务密码,故有关客服代表按照规定不能随意透露该卡使用情况。原告自称该卡从销售代理点购买,但销售代理点并未告知其该卡的密码,导致原告不能查询,有关责任应由销售代理点承担。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用1371060****来电反映自己的号码1471637****无法正常使用,根据业务规则,非本卡号码的第三方来电查询,需凭服务密码受理,因为原告无法提供密码,客服代表无法查询具体的状态。2014年2月23日09:39:12原告再次用13710609366号码来电10086,13046工号接听,原告表示在广州买了一张卡,但买到的是佛山号码,最近不能使用,但为什么不能使用,没有人跟他说清楚,客服代表请原告提供密码查询号码的详细情况,原告表示没有密码,客服代表建议其到买卡点咨询密码,但原告表示该卡没有密码。本案中原告在购买1471637****行业卡时,销售代理点并未告知该卡的服务密码,也未告知原告该卡系实名登记,须到营业厅办理过户变更手续,因此原告不能查询该卡信息的责任应在销售代理商,而非被告。五、原告要求答辩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退回2014年3、4、5月的服务费用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如上所述,答辩人在本案提供服务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无需向原告返还任何费用,亦无需承担原告的任何支出。只要原告缴清52元的欠费,则可继续使用,原告要求答辩人赔礼道歉并退回2014年3、4、5月的服务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原告亦无证据证明上述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的损失,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综上,被告按约提供了数据流量服务,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使用了“T网省内50元数据流量套餐”外的数据服务,就应该支付相应费用,而因原告不履行缴费义务,故被告对14716376742号码作停机处理,且已履行电信服务消费提醒义务,原告不能继续使用责任并非在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诉讼中,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的证据如下: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被告对证据无异议。2、收据、动力100行业卡套(无磁片卡)各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了该上网卡,原、被告间存在合同关系。被告自2014年2月16日无原因停止了该卡的服务。被告质证称原告无法提供磁片卡的原件,被告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卡套上的标签也无法证实磁片卡的所有权。收据上显示的公章不能显示涉案的动力100行业卡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且来源并非合法,该销售商并不具有被告授权,该卡并非由原告所有。因此被告认为与原告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诉讼中,被告举证、原告质证的证据如下:1、业务受理单、委托代办移动业务授权书、欧典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陈冬梅身份证各一份。证明(1)佛山动力100行业卡(号码1471637****),开户人为欧典公司;(2)、欧典公司承诺每月最低消费50元一年(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可预存300元0元购大唐电信-MiFi820送300元话费,预存话费在办理下月一次性返还,赠送话费自办理下月开始分12个月平均返还。“T网省内50元数据流量套餐”月租50元,套餐包含省内6G的T网流量,超出套餐部分按照1元/MB计算。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2、14716376742号码卡营销方案话费返还记录表。证明欧典公司预存300元话费在办理下月一次性返还,赠送话费自办理下月开始分12个月平均返还。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当时是一次性付款720元,只要购买其要求的上网套餐就可以享受优惠。3、14716376742号码卡使用情况表一份。证明(1)、14716376742号码卡2014年2月1日至2月17日的数据流量使用情况;(2)、14716376742号码卡于2014年2月17日套餐外流量消费欠费52元。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拨打10086服务热线咨询时,话务员没有告知相关欠费情况。4、停机提醒短信截图一份。证明被告已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提醒即将停机,并告知充值的途径。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不确认,原告没有收到任何通知短信。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1予以采信。原告提供证据2的原件予以质证,本院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2、3、4与证据1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与原、被告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3年3月31日,欧典家具公司向中国移动丰华营业厅申请办理号码为1471637****的上网卡的开户,该号码的服务内容为:动力100行业卡(新),GPRS服务,清单查询短信通知,短信服务,无语音,禁止梦网彩信服务,禁止梦网短信服务,禁止梦网WAP服务,全球通(含TD)新开户SIM卡费减免,动力100行业卡50元T网本地数据套餐(套餐月租50元,包本地网GPRS6G,超出部分1元/M)。另查,2013年5月15日,原告在广州名汇国际数码城1FX063档纵横数码购买了上述号码为1471637****的上网卡,花费720元,纵横数码开具相应收据,收据内容为:今收到移动3G路由+移动每月包6G流量(1年期)(1471637****),金额720元。还查,原告购买了案涉上网卡后进行使用,至2014年2月17产生当月超流量通信费52元。同日14时52分21秒,被告向原告上网的号码发送短信,短信内容为“温馨提示:尊敬的全球通客户,截至17日14时54分止,本号码账户可用余额50.00元,实时话费30.00,当前有效余额低于20元,如有效余额低于5元后将限制呼叫。如需充值建议您拨打10086按2按1使用银行卡充值或登录gd.10086.cn充值缴费,足不出户,尽享充值便利。微信关注“广东移动10086”,专享更多优惠资讯。中国移动”,14时52分27秒,原告使用的号码成功接收短信;同日21时31分16秒,被告再次发送短信,短信内容为“温馨提示:尊敬的客户,本号码已限制呼出。截至17日21时33分止,本号码需缴话费50.00元,当有效余额为0元将暂停服务。如需充值建议,专享更多优惠资讯。中国移动。”21时31分21秒,原告使用的号码成功接收短信。当日,被告暂停为原告使用的上网卡提供服务。庭审中,被告陈述纵横数码不是其授权经销商。本院认为,原告持有并使用被告的上网卡,被告亦提供了上网服务,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使用的号码被暂停服务,被告是否存在违约?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分析如下:首先,案涉号码为1471637****的上网卡的开户人为欧典家具公司,后该卡流转至纵横数码。原告未能证明纵横数码是被告授权经销商,被告在庭审中亦否认纵横数码是其授权经销商。原告未从被告合法渠道购买上网卡致其不能充分知晓该卡的服务项目的构成,导致其在消费的过程中易形成拖欠资费、暂停服务的不利后果,该不利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其次,原告持有的号码被暂停服务的原因在于截至2014年2月17日该号码当月产生超流量通信费52元,原告拖欠资费,被告有权暂停对该号码提供服务;最后,原告拖欠资费后,被告已向案涉号码发送了告知短信,履行了告知义务,未侵犯原告的消费知情权。综合以上分析,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在提供电信服务过程中未侵犯原告权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提起的各项诉请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海燕勤工助学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海燕勤工助学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洁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