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九原执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 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康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马超颖,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九原执字第256-1号申请人包头市康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超颖,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现住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凉塘路社区星沙商业城82号603室。被执行人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录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九原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超颖、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包头市康泰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案款1238419元、诉讼费15420元及迟延履行金共计1315013元,但被执行人马超颖、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工程款131501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伟审判员 王建国审判员 赵俊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兴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