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朱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162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嫌疑,于2014年3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清旭,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4)2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辩护人陈清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朱某从2014年1月份起,在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x村其经营的“黑眼圈”照相馆内,以1元1部视频的价格向顾客有偿提供淫秽视频拷贝服务。2014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在其店内为两名男子拷贝淫秽视频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涉案台式电脑1台、淫秽视频目录本2本。经鉴定,涉案电脑主机内的430部视频均为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收缴淫秽物品收据、被告人身份信息、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且经营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社会危害较小,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作案工具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正 齐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雅 茹书记员 张幼双(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