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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寿执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刘祥洪与四川省仁寿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洪,四川省仁寿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寿执字第270-1号申请执行人刘祥洪,男,生于1961年12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江家坝黎明街108号。组织机构代码:62113099-1。法定代表人周学良,经理。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罗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罗劳人仲裁字(2013)23号刘祥洪与四川省仁寿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以(2014)仁寿执字第2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的存款138000元的冻结;二、终结罗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罗劳人仲裁字(2013)2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兵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