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中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武威松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采矿厂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威松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采石厂,甘肃太西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中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武威松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采石厂负责人高占华,该厂董事长。被申请人甘肃太西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富强。申请人武威松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采石厂提出申请称,其与被申请人甘肃太西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2日签订《砂、石料采购合同》,申请人依据该合同,给被申请人供应砂石料,但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现累计欠申请人货款2051744.51元,利息102737.20元。申请人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或财产在2200000元范围内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武威市凉州区松树乡的采石厂价值5790000元的生产设备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威松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采石厂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甘肃太西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或财产在2200000元���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义齐审判员 卢妍红审判员 李思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建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