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榛柴信用社与孙彦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榛柴信用社,孙彦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2347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榛柴信用社负责人王雪主任被告孙彦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榛柴信用社诉被告孙彦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榛柴信用社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宝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