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稍微富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义乌市稍微富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208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瀚。委托代理人:钟成涛。被告:义乌市稍微富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富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稍微富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晨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