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巴法刑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唐学胜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巴法刑初字第0034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4)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惠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1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加班后驾驶其购买的光宇绿能牌电动三轮车搭载工友被害人张某、潘某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工业园区施工工地往该工业园区项目部(界石镇桂花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桂花大道恒安集团路段一��道位置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翻,导致坐在该车货箱内的张某当场死亡、潘某受伤。2014年1月20日,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潘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被告人唐某事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打工工地所属单位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的亲属62.8万元,被害人张某的亲属对被告人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毛某、范某、肖某、汪某、张某的证言,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死亡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及相关情况说明,谅解书,被告人唐某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在现场等候处置,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打工工地所属单位赔偿了被害人张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其亲属对唐某表示谅解,对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钟曙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