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滨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杭州乐润食品有限公司、冯良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乐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滨催字第10号申请人:杭州乐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良。申请人杭州乐润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审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做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杭州银行钱江支行号码为3130005130046853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圆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叁年壹拾贰月壹拾叁日,到期日期为贰零壹肆年零陆月壹拾叁日,出票人为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利民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上高县千福建材经营部、杭州乐润食品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乐润食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季 隽 虹审 判 员 蔡 智 群人民陪审员 蒋红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