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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郎民二初字第0017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郎溪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郎民二初字第00171-3号原告:郎溪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镇。法定代表人:张田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岑家龙,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史建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逢伯,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涛,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溪新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0000元【户名: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XX,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XX】,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0000元【户名: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XX,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XX】。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谈涛审 判 员  乔瑞人民陪审员  刘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