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07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方德华与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德华,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772-1号申请执行人方德华,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执行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刘建亭,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包民一初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履行质量保证金13140元及利息1288元,承担诉讼费372元、执行费97元,合计148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314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48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314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