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南陈乡西峪村委诉刘长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子县南陈乡西峪村村民委员会,刘长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45号原告长子县南陈乡西峪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庆亮,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建斌,山西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玉,男,1959年10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义栋,山西省晋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子县南陈乡西峪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长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子县南陈乡西峪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长子县南陈乡西峪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胡文宏审判员 董燕燕审判员 刘春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乔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