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执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钟义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义成,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盱执字第1885号申请执行人钟义成,无业。被执行人王飞,居民身份证号不详,水电工。申请执行人钟义成与被执行人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盱民初字第0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钟义成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4262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钟义成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盱民初字第04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叶 强执行员 张 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晶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