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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07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高××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7434号原告高××,女,1961年4月6日出生。被告李××,男,5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鑫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