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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行执字第0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征收社会抚养费(2014)无执字第00184-1执行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县计划生育局,底某某,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行执字第00184-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县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底某某。被执行人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某计育征字(2014)第0420号决定书,于2014年5月20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底某某存款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跃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