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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罪犯彭忠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忠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259号罪犯彭忠芳,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蓝山县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2006)蓝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忠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18日作出(2007)永中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1月30日交付执行。2010年1月8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3月6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4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彭忠芳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现在二监区从事电子加工劳作,在生产劳动中吃苦耐劳,积极肯干,按时按质完成生产任务。现累计奖励分13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彭忠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彭忠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忠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之日起,执行至2014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胡明华审判员 唐小红二О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