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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文某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刑初字第00155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7年6月24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十天;2011年9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4年3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刑诉(2014)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文某窜至本市武陵区南坪乡腰路铺村7组文某某家,趁其家中无人,房门未锁,进入文某某家中二楼的一卧室内,将电脑桌上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后在朝阳路明辉当铺销赃,获赃款人民币750元,已挥霍。被盗电脑经常德市武陵区物价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9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电脑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南坪岗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书、前科材料、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证人汤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4年7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员  熊 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丹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