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阳立二刑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赵精勤和林生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辽阳立二刑监字第6号赵精勤:你因与林生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09)辽阳白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请求撤销(2009)辽阳白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改判申诉人无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据你本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业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原判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