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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赤刑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卢东辉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东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赤刑执字第939号罪犯卢东辉,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宁城县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六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00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东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清)。刑期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卢东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卢东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各科平均成绩为88分。该犯从事炊事员劳动中,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193.5分。获记功3次。本院认为,罪犯卢东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东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14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吕 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