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开少民初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钱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开少民初字第0040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陈振东,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判员 唐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