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一终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金桂芝与王文岭、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桂芝,王文岭,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终字第7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桂芝。委托代理人:杨广志。委托代理人:王焰炯,系大连市西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岭。委托代理人:朱平,系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惠萍。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悦家。委托代理人:黄伟。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琨。委托代理人:张鹏,系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桂芝、王文岭、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人身权纠纷一案,三上诉人均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桂芝的委托代理人杨广志、王焰炯、上诉人王文岭的委托代理人朱平、张惠萍和上诉人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伟以及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不清,程序不当问题。在上诉人金桂芝的住院病志中记录其存有多处骨折,一审判决对其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一节事实,未予查清,仅以上诉人金桂芝在鉴定机构单方作的3DCT片未经开庭质证为由,而否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上诉人金桂芝在鉴定机构所作的3DCT片是否符合司法鉴定程序,该问题应通过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咨询方式予以查清。如对案涉的3DCT片的客观性、相关性确有异议,一审法院应通过补充鉴定程序对上诉人金桂芝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一节事实予查清。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本案予以发回,由一审法院进一步查清事实,据实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46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彬代理审判员 杨东辉代理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