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4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陆蒋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人:拟稿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4531号罪犯陆蒋林,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以(2008)来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陆蒋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案经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4年4月25日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陆蒋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3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蒋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因犯有数罪,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蒋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汤晓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