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安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章权申请执行李天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章权,李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安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唐章权,男,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宜宾市南溪县。被执行人李天华,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唐章权申请执行李天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2)南溪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天华在外务工,且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溪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成关云审 判 员 陈象桥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舒玉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