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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执字第006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贾群申请执行朱海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4)包执字第00647-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群,朱海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647-1号申请执行人贾群,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朱海健,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欠款2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400元、执行费3236元,总计22563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即年利率11.2%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海健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2563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即年利率11.2%计息),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