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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忠申请执行王中杰、秦要红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王中杰,秦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王忠,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中杰,又名王中海,男,汉族。被执行人秦要红,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中杰、秦要红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秦要红名下有两辆豫F620**、豫F65**挂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秦要红所有的豫F620**、豫F65**挂汽车两辆。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勇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国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