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凉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杨多文与许多宏、沈中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588号申请人杨多文。被执行人许多宏。被执行人沈忠庆。申请人杨多文与被执行人许多宏、沈中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凉民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许多宏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20000元,被执行人沈中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本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玉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子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