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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24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永美,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邱信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隋秀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