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知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郑风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郑风英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知初字第8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风英,肥城市边院联营商场业主。委托代理人张晖东,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力,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风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谭明娜审判员  梁丽梅审判员  尹 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