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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民初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1092号原告焦某,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县天桥镇政府职工。被告王某,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