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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751号原告蒋某某(又名蒋凤丽),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允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