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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白杨、肖南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白杨,肖南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园,该公司保全主管。被告:白杨,女,198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址:长春市。被告:肖南,男,1974年10月04日生,汉族,住址: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告白杨所有的坐落于净月开发区彩宇广场伟峰?彩宇新城一期8[幢]802号房,建筑面积:143.57平方米,丘(地)号:3-70/171-8,预告登记证号为长房预南D字第201205080011号的私有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喻 梅人民陪审员 董 博人民陪审员 徐云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尹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