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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虹民初字第07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杨健与薛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健,薛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虹民初字第0799号原告杨健,男,1979年3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荣成(特别授权),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中华,男,1976年11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建军(特别授权),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健与被告薛中华返还代垫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杨健负担。审 判 长  李玉书代理审判员  吕 兵代理审判员  赵 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