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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刑执字第02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陈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刑执字第02196号罪犯陈巍,男,1971年7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4日作出(2002)长中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巍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3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执字第659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4日、2008年4月17日、2009年9月10日、2011年4月13日、2012年12月21日分别作出(2006)常刑执字第2049号、(2008)常刑执字第1106号、(2009)常刑执字第2766号、(2011)常刑执字第810号、(2012)常刑执字第34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1年9个月、1年6个月、1年3个月、1年10个月、1年7个月,共减刑7年11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14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巍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台帐、职业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巍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刑期至2014年5月23日止),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志维审判员  龙新国审判员  黎 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