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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经开民初字第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沈阳某某激光切割技术有限公司与沈阳某某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某某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激光切割技术有限公司,沈阳**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01422号原告:沈阳**激光切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系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沈阳**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侯**,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激光切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张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激光切割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2.00元,减半收取806.00元,由原告沈阳**激光切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