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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赵凯清与杨吉祥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凯清,杨吉祥,杨百会,田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78-8号申请执行人赵凯清,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杨吉祥,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杨百会,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被执行人田冰,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新县。赵凯清与杨吉祥、杨百会、田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吉祥、杨百会、田冰共同给付赵凯清货款8079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7元,赵凯清负担34元,杨吉祥、杨百会、田冰负担913元,诉讼保全费858元,由杨吉祥、杨百会、田冰负担。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赵凯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吉祥、杨百会、田冰履行了部分案款,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安执字第1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建军审 判 员  张英辉代理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学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