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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调确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窦连虹、刘大荣、巫何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窦连虹,刘大荣,巫何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调确字第00087号申请人:窦连虹,女,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申请人:刘大荣,女,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人:巫何松,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窦连虹、刘大荣、巫何松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窦连虹、刘大荣、巫何松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5月23日经宁国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刘大荣医药费:6582.50元,住院期间各项补助费:3054元,合计:9636.50元。二、窦连虹医药费:2910.97元,误工费:4340元,电动车修理费:400元,合计:7650.97元,以上损失全部由巫何松承担;另由巫何松自愿补偿刘大荣其他费用(护理费等)5160元,补偿窦连虹其他费用:4160元;双方在本协议书上签字后生效,一次性付清赔偿金。三、本事故赔偿一次性了结,互无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军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学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