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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43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李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4375号罪犯李强,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谢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案经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淮刑终字第000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2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5月至2014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汤晓红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