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刑减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杨双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1]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双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衡刑减字第248号罪犯杨双强,男,1986年7月31日出生,河北省乐亭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双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4日至2015年2月3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于2014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考核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专项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表现属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双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双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杰审判员 贡文忠审判员 王国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