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君、陈晓伟等聚众斗殴罪,张君、陈晓伟等开设赌场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陈晓伟,曹盼,张小方,王学朝,孙某,张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玉刑初字第23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君。2001年9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03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05年11月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判处拘役六个月,2005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辩护人柯飞权。被告人陈晓伟。2013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海斌。被告人曹盼。2007年12月31日因盗窃被玉环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但不执行。2008年1月14日因捅伤他人被玉环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但不执行。2009年9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玉环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但不执行。2009年9月8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玉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但不执行。2010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2013年11月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朱青福。被告人张小方。2012年8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玉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忠平。被告人王学朝。2011年12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林上志。被告人孙某。2010年9月2日因盗窃被玉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3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玉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张某。2013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玉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林某。2013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玉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4)1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君、陈晓伟、曹盼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小方、王学朝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林某、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志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君、陈晓伟、曹盼、张小方、王学朝、孙某、张某、林某及辩护人柯飞权、王海斌、朱青福、张忠平、林上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关于聚众斗殴的事实2013年9月13日下午,被告人张君在本县大麦屿街道古城山头陈文英(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的赌场内与徐光林(另案处理)发生矛盾,徐光林一方的陶军(另案处理)拿出匕首欲捅刺被告人张君,被他人劝阻。当天下午,被告人张君认为失了面子,遂纠集被告人陈晓伟、曹盼等十余人到本县玉城街道城中路徐光林开设的温馨棋牌室找徐光林讨说法,因徐光林从他人处得知消息而未露面。当晚,徐光林请中间人和被告人张君调解此事,未果。次日中午,被告人张君和李权、“汤圆”等人乘坐李权的白色起亚汽车到陈文英的赌场赌博。李权得知张君叫了“小鬼”要殴打徐光林,遂偷偷发短信通知徐光林不要来赌场。之后,徐光林仍纠集了陶军、詹兴杰、牟仁杰、陈飞、李海波(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赌场。被告人张君见徐光林等人来赌场,��向李权借来起亚轿车钥匙开车下山,并打电话给被告人陈晓伟、曹盼叫其纠集人手赶至赌场。之后,被告人陈晓伟、曹盼又纠集了被告人张小方、王学朝一起乘坐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赶至赌场山脚下的后张村村牌处。此时赌场赌博结束,被告人张君见徐光林等人开车下来,遂驾驶李权的起亚轿车堵住路口,被告人陈晓伟、曹盼、张小方、王学朝等人持砍刀冲向站在路上的陶军,将陶军砍倒,双方遂发生斗殴。斗殴过程中,被告人陈晓伟被陶军砍伤后背。之后,陶军一伙追砍逃至黑色比亚迪汽车的被告人陈晓伟一伙,在砍碎车辆玻璃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陶军的损伤为左上肢创口4.5厘米长,左桡骨皮质不连,未达轻伤;被告人陈晓伟的损伤为右侧液气胸,已达轻伤程度。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君、陈晓伟、曹盼、张小方、王学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陶军的陈述、证人李权、徐光林、牟仁才、李海波、陈飞、詹兴杰、徐时识、陈志峰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医疗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关于寻衅滋事的事实2013年5月12日晚,陈环恩(另案处理)在本县玉城街道鼎红KTY包厢获悉被害人卓陈法在背后说其坏话,心生不满要教训卓陈法。陈环恩遂指使罗贤华(另案处理)等人纠集人员到其家中集合,商量砸毁卓陈法家一事。陈环恩先带领张献红(另案处理)等人到卓陈法位于本县玉城街道玉溪巷33号的家中认路,并指使张献红带领由罗贤华纠集来的被告人张小方、王学朝等人持砍刀等工具到卓陈法家,后被告人张小方、王学朝等人用砖头砸毁卓陈法家的门、窗等物品。经估价鉴定,上述被砸毁的门、窗价值人民币318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小方、王学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卓陈法的陈述、同案犯陈环恩、罗贤华、张献红、谭波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关于开设赌场的事实1、2011年夏天,被告人张君参股到金真珊(另案处理)等人开设在本县芦浦镇红山村一山头的赌场。该赌场以扑克牌“三十二张”的形式聚集赌博人员陈匡国、罗显超等人进行赌博。期间,赌场每天以人民币100元雇佣被告人陈晓伟、曹盼等人望风。被告人张君、陈晓伟、曹盼参与赌场约一个月时间,赌场共抽头非法获利约人民币6、7万元。2、2012年春节后,被告人张君与陈文英、叶美香(均另案处理)在本县坎门街道里黄等地开设赌场该赌场以“三十二张”的形式聚集赌博人员王崇银、罗显超等人进行赌博。赌场共持续二十余天,共抽头非法���利人民币6、7万元。期间,赌场每天以人民币100元雇佣被告人陈晓伟、曹盼、林某、孙某等人望风。其中,被告人陈晓伟、曹盼、林某共望风十余天,被告人孙某望风约六、七天。3、2013年8月至9月14日,被告人张某伙同陈文英、叶美香(均另案处理)在本县大麦屿街道古城山头以“三十二张”的形式聚集赌博人员徐光林、陈志锋等人进行赌博。赌场持续时间约二十余天,共抽头非法获利约人民币3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分得人民币1万余元。期间,被告人林某以每天人民币100元的报酬受雇赌场进行望风达十天左右。2013年9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浙江省温岭市台州骨伤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3年10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王学朝在玉环县玉城街道渔岙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3年1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曹盼在玉环县玉城街道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3年11月26日9时���,被告人陈晓伟在玉环县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3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张小方在玉环县坎门街道一公司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孙某在玉环县坎门街道一公司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3年11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张君在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3年1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晓伟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二名。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君、陈晓伟、曹盼、张小方、王学朝、孙某、张某、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同案犯金真珊的供述、证人陈匡国、罗显超、王崇银、詹兴杰、徐光林、陈志锋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尚有前科劣迹资料、自首证明、立功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君、陈晓伟、曹盼、张小方、王学朝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组织或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学朝、张小方法制观念淡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君、张某、陈晓伟、曹盼、林某、孙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或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积极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张君、陈晓伟、曹盼、林某、孙某在开设赌场的犯罪中,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君、陈晓伟、曹盼、张小方、王学朝应予数罪并罚。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君、陈晓伟、曹盼、张小方、王学朝的地位作用略有不同,尚不宜区分主从犯,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参与程度分别予以科刑。在开���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君、张某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陈晓伟、曹盼、林某、孙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盼、王学朝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小方、孙某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实施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晓伟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二名,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君、曹盼归案后有检举他人的行为,虽不构成立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君归案后如实供述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晓伟、曹盼��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视八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孙某、林某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孙某、林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据上述理由要求对被告人张君、陈晓伟、曹盼、张小方、王学朝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罪���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晓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曹盼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张小方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五、被告人王学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六、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九、被告人张君、张某、陈晓伟、曹盼、林某、孙某各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10000元、4000元、4000元、1000元、6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曾国财人民陪审员 沈兴萍人民陪审员 胡存尧二〇��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