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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3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李艳红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锦界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锦界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3107号原告李艳红,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锦界支行,住所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红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锦界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锦界支行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红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锦界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郄小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安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